汕头市桥牌协会章程(草案)

汕头市桥牌协会章程(草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汕头市桥牌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汕头市的桥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 本会的宗旨:

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为主导,在组织桥牌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汕头市总工会,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桥牌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汕头市市区。

 

  •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办省、全国桥牌比赛事宜;

(二)组织市桥牌活动、比赛;

(三)负责指导基层单位的桥牌活动;

(四)组织桥牌知识讲座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爱好并参加桥牌活动和比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独立监事、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等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  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会长、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团结、开拓,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召集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七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一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30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开方式:主动

 

汕头市桥牌协会会员技术等级标准(加粗部分为新修订标准)

汕头市桥牌协会会员技术等级标准

(历年修订  第4次修订本)

 

为综合评价汕头市桥牌协会会员桥牌技术水平及比赛经验,参照中国桥牌协会会员最新技术等级标准,结合汕头市桥牌运动水平及现有条件等情况,汕头市桥牌协会实行以大师分制为基础的会员技术等级标准。经汕头市桥牌协会批准或组织的各级各类桥牌比赛,其优胜者均可视比赛的重要性及规模获得相应数量的大师分。通常情况下,大师分多的会员具有更多的比赛经验和更高的桥牌技术。

汕头市桥牌协会对达到规定数量大师分的会员授予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等级称号从底至高共 9 个等级,分别为 : 初级大师〈分梅花、方块、红挑、黑桃 4 个等级 ) 、中级大师 ( 分梅花、方块、红桃、黑桃 4 个等级 ) 、高级大师 ( 分梅花、方块、红桃、黑桃 4 个等级 ) 、和汕头特级大师。

( 一 ) 等级标准 :

梅花初级大师 : 20 个大师分。方块初级大师 :50 个大师分。

红桃初级大师 : 80 个大师分。黑桃初级大师 :110 个大师分。

梅花中级大师 : 200 个大师分。方块中级大师 : 300 个大师分。

红桃中级大师 : 400 个大师分。黑桃中级大师 : 500 个大师分。

梅花高级大师 : 600 个大师分。方块高级大师 : 700 个大师分。

红桃高级大师 : 800 个大师分。黑桃高级大师 : 900 个大师分。

    汕头终身大师 : 1000 个大师分。

( 二 ) 大师分授予标准 :

1 、名次积分

A.队式赛 B.双人赛
    a.单冠制 b.双冠制
名次 大师分 名次 大师分 名次 大师分
1 20 1 6 1 7
2 16 2 5 2 5
3 12 3 4 3 3
4 8 4 3 4 1
5 5 5 2    
6 3 6 1    

单冠制以六桌为标准,五桌、四桌、三桌授予的对数及大师分依次递减,七桌以上递增 ; 双冠制以八桌为标准,九桌以上授予的对数及大师分依次递增 ; 队式赛以十二队为标准,获得前半名次的队的队员,可获得 ( 名次 ) 大师分,大师分只授予上场次数不少于联赛场次的五分之一的队员。

2 、场次分

队式赛中每胜一场 ( 每场 16 副牌以上 ), 授予胜方 ( 按 VP 计 ) 上场队员每人 2 个大师分 ,每平一场,授予双方上场队员每人 1 个大师分。

3 、比赛的重要性和规模及相应数量的大师分授予标准

①.小型队式赛按双人赛双冠制标准授予大师分。

②.全国大赛、省锦标赛取得前 8 名成绩者,省定级赛进入省甲级队及保持甲级队者均授予 40 个大师分。省乙级赛进入前八,但未能晋级者授予 20 个大师分。

参加厦门市等地级市锦标赛,进入、或保持甲级队者,均授予 20个大师分。

③.在汕头参加全国或世界通讯赛者,依据本赛区的成绩,按本地双人赛 ( 双冠制 )大师分标准的 l .5 倍或 2 倍授予大师分。

④.获全国通讯赛前 20 名,或世界通讯赛前 100 名〈以中国桥协公布的成绩为准 〉;或广东省双人赛前 8名者,均授予 40 个大师分;

获全国通讯赛前 21-50 名, 或广东省双人赛决赛轮入A组、但最终未能入前八者,均授予20个大师分。

( 三 ) 以前年度大师分的递减(汕头终身大师例外)

为较准确地反映汕头牌手近年的牌艺状况,新年度开始时,把以前年度的“大师分累计”按90%列入新年度的“以前年度累计”。

( 四 ) 其它事项:

1 、大师分记录

大师分统一由市桥牌协会处理并记录公布。大师分只颁发给市桥协会员并按要求   交纳年度会费的优胜者。

2 、所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的解释权属汕头市桥牌协会。

3 、该技术等级标准自 2002 年元月起实施。

 

 

 

汕头市桥牌协会

2001 年 12 月 25 日

关于补助会员参加2016年省桥牌双人赛的通知

根据省桥协通知,2016年省桥牌双人赛将于月9-11日在珠海市举行,参赛选手需8月31日前在《中国桥牌网》报名。为鼓励汕头牌手积极参与,市桥协决定对参赛的桥协会员继续给予补助,具体如下:

一、对汕头桥协大师分年度积分前三名(本年度截止8月21日)的参赛选手的补助标准:第1名800元、第2名700元、第3名600元。如有弃权、不再后推。

二、补助积分第4名(含以后)的参赛选手,每人400元。请要参加“省双”的选手,于8月28日前向协会秘书报名。

汕头市桥牌协会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2015年广东省桥牌双人赛赛程

日期 时间 内容
9月9日 19:00-22:00 混双赛
9月10日 9:30-11:30 公开赛第1场
13:00-15:00 公开赛第2场
15:00-17:00 公开赛第3场
17:00-19:00 公开赛第4场
9月11日 9:30-11:30 公开赛第5场
13:00-15:00 公开赛AB组1-16副,C组第6场
15:00-17:00 公开赛AB组17-30副,C组第7场
17:30 颁奖

关于补助市桥协会员参加省桥牌双人赛的通知

根据省桥协通知,2015年省桥牌双人赛将于8月8-9日举行,参赛选手需于7月31日前在《中国桥牌网》报名。为鼓励汕头牌手积极参与,市桥协理事会决定:对参赛的桥协会员增加补助,具体如下:

一、保持或提高对汕头桥协大师分年度积分前三名(本年度截止7月26日)参赛选手的补助标准:第1名800元、第2名700元、第3名600元。弃权的名额不再后推。

二、补助积分第4名(含以后)的参赛选手,每人400元。

请要参加“省双”的选手,于7月29日前向协会秘书报名。

汕头市桥牌协会

二0一五年七月五日

附:2015年广东省桥牌双人赛赛程

日期 时间 内容
8月7日(星期五) 19:00-22:00 混双赛
8月8日(星期六) 9:30-11:30 公开组及学生组第一场
13:00-19:00 公开组第二、三、四场,

学生组第二、三场

8月9日(星期日) 9:30-11:30 公开组第五场
13:00-17:00 公开组第二阶段

汕头市桥牌协会技术标准

(经2010年、2013年2次修订)

    为综合评价汕头市桥牌协会会员桥牌技术水平及比赛经验,参照中国桥牌协会会员最新技术等级标准,结合汕头市桥牌运动水平及现有条件等情况,汕头市桥牌协会实行以大师分制为基础的会员技术等级标准。经汕头市桥牌协会批准或组织的各级各类桥牌比赛,其优胜者均可视比赛的重要性及规模获得相应数量的大师分。通常情况下,大师分多的会员具有更多的比赛经验和更高的桥牌技术。
汕头市桥牌协会对达到规定数量大师分的会员授予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等级称号从底至高共 9 个等级,分别为 : 初级大师〈分梅花、方块、红挑、黑桃 4 个等级 ) 、中级大师 ( 分梅花、方块、红桃、黑桃 4 个等级 ) 、和汕头特级大师。
( 一 ) 等级标准 :
梅花初级大师 : 至少 20 个大师分。
方块初级大师 : 至少 50 个大师分。
红桃初级大师 : 至少 80 个大师分。
黑桃初级大师 : 至少 110 个大师分。
梅花中级大师 : 至少 200 个大师分。
方块中级大师 : 至少 300 个大师分。
红桃中级大师 : 至少 400 个大师分。
黑桃中级大师 : 至少 500 个大师分。
汕头特级大师 : 至少 700 个大师分。
( 二 ) 大师分授予标准 :
1 、名次积分

A.队式赛 B.双人赛
    a.单冠制 b.双冠制
名次 大师分 名次 大师分 名次 大师分
1 20 1 6 1 7
2 16 2 5 2 5
3 12 3 4 3 3
4 8 4 3 4 1
5 5 5 2    
6 3 6 1    

单冠制以六桌为标准,五桌、四桌、三桌授予的对数及大师分依次递减,七桌以上递增 ; 双冠制以八桌为标准,九桌以上授予的对数及大师分依次递增 ; 队式赛以十二队为标准,获得前半名次的队的队员,可获得 ( 名次 ) 大师分,大师分只授予上场次数不少于联赛场次的五分之一的队员。
2 、场次分
队式赛中每胜一场 ( 每场 16 副牌以上 ), 授予胜方 ( 按 VP 计 ) 上场队员每人 2 个大师分 ,每平一场,授予双方上场队员每人 1 个大师分。
3 、比赛的重要性和规模及相应数量的大师分授予标准
①.小型队式赛按双人赛双冠制标准授予大师分。
②.全国大赛、省锦标赛取得前 8 名成绩者,省定级赛进入省甲级队及保持甲级队者均授予 40 个大师分。
③.在汕头参加全国或世界通讯赛者,依据本赛区的成绩,按本地双人赛( 双冠制 )大师分标准的 l .5 倍或 2 倍授予大师分。
④.获全国通讯赛前 20 名,或世界通讯赛前 100 名〈以中国桥协公布的成绩为准 〉;或广东省双人赛前 8名者,均授予 40 个大师分;
获全国通讯赛前 21-50 名,授予20个大师分。
( 三 ) 以前年度大师分的递减
为较准确地反映汕头牌手近年的牌艺状况,新年度开始时,把以前年度的“大师分累计”按90%列入新年度的“以前年度累计”。
( 四 ) 其它事项:
1 、大师分记录
大师分统一由市桥牌协会处理并记录公布。大师分只颁发给市桥协会员并按要求   交纳年度会费的优胜者。
2 、所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的解释权属汕头市桥牌协会。
3 、该技术等级标准自 2002 年元月起实施。

                                       汕头市桥牌协会
2001 年 12 月 25 日

汕头市桥牌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汕头市桥牌协会(简称桥协)

第二条:汕头市桥牌协会隶属广东省桥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在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开展专项性桥牌运动,提高桥牌运动技术水平,交流经验,增进各省、市桥牌组织友谊和合作,是团结广大桥牌爱好者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体育组织。

第三条:汕头市桥牌协会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为主导,在组织开展群体活动中,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纲,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汕头市桥牌协会乐意接受汕头市总工会、汕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汕头市桥牌协会设于广东省汕头市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汕头市桥牌协会业务范围:

(一)、承办省、全国桥牌比赛事宜;

(二)、组织市桥牌活动、比赛、负责组队参加省、全国及国际桥牌比赛;

(三)、负责指导基层单位的桥牌活动;

(四)、组织桥牌知识讲座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汕头市桥牌协会会员来自本市各单位,各阶层的桥牌爱好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爱好并参加桥牌活动和比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四)、上报上级协会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但任法定代表人,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使用。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发定代表人时,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98年12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