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桥牌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汕头市桥牌协会(简称桥协)

第二条:汕头市桥牌协会隶属广东省桥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在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开展专项性桥牌运动,提高桥牌运动技术水平,交流经验,增进各省、市桥牌组织友谊和合作,是团结广大桥牌爱好者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体育组织。

第三条:汕头市桥牌协会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为主导,在组织开展群体活动中,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纲,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汕头市桥牌协会乐意接受汕头市总工会、汕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汕头市桥牌协会设于广东省汕头市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汕头市桥牌协会业务范围:

(一)、承办省、全国桥牌比赛事宜;

(二)、组织市桥牌活动、比赛、负责组队参加省、全国及国际桥牌比赛;

(三)、负责指导基层单位的桥牌活动;

(四)、组织桥牌知识讲座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汕头市桥牌协会会员来自本市各单位,各阶层的桥牌爱好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爱好并参加桥牌活动和比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四)、上报上级协会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但任法定代表人,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使用。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发定代表人时,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98年12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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